隱私權政策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及同意書
以下告知及同意事項,請參與本活動者於參與本活動前務必詳閱,若消費者將活動所需個人資料填寫後以郵寄或親送方式遞送至本活動所指定地點、或透過本活動網站輸入個人資料並透過網路遞送參與活動,即視為已充分閱讀、瞭解並同意以下之相關事項:
一、告知事項: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等相關規定,明列以下告知事項
1。蒐集之目的:行銷活動,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等。
2.個人資料之類別:包括個人資料中之識別類(例如辨識個人者中之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手機號碼、電子信箱等,具體項目則如本活動參與頁面及活動辦法內所列事項)。
3.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a.活動部份:自本活動參與者授權參與本活動起始之日起至本活動結束後3個月內。但因執行上述蒐集目的所必要範圍內,不在此限。
b.得獎者部份:得獎者所提供中奬領據上所填載之個人基本資料,僅作為領取獎項及申報個人所得使用;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依據稅法及稽徵法規定相關收據最長保存7年,屆時銷毀,不移作他用。但因執行上述蒐集目的所必要範圍內,不在此限。
c.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本活動僅限於設籍於台灣、金門、澎湖、馬祖地區者參加,且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將不會被移轉至台灣、金門、澎湖、馬祖以外地區。
d.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及方式:由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及本活動承攬執行廠商,於執行本活動時之必要相關人員利用之,利用人員需依執行本活動作業所必要之方式利用此個人資料。
e.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本活動參與者於身份獲確認後,得向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提出申請,以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或補充/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個人資料內容之一部或全部。(註:本活動參與者申請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時,將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活動部份:
1。參加本活動者將活動所需個人資料填寫後以郵寄方式遞送至本活動所指定地點,或將本活動所需個人資料輸入本活動網站並透過網路遞送時,均視為本活動參與者已同意提供其個人資料予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及本活動承攬執行廠商,於本活動業務往來之必要範圍內為蒐集、處理及利用。此外,本活動參與者可決定是否填寫本活動辦法內所列事項之相關欄位,若本活動參與者未填寫相關欄位之一部或全部時,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有權決定本活動參與者是否具備中獎及領獎資格。
2.參加本活動者同意將本活動辦法內所列事項之個人資料,無償提供給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及本活動承攬執行廠商,於本活動業務往來之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
3.保護參加本活動者資料之安全措施: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及本活動承攬執行廠商依據相關法令之規定,並建構之完善措施,保障本活動參與者個人資料之安全。